1、党支部委员一年两次研究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向全体党员报告。要确保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党组织活动,及时传达和学习中央及上级党委的有关指示、文件,联系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对学校深化改革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应召开党支部委员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3、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上级和校长拟任命(聘任)的中层以上干部(包括后备干部),进行事实求是的考察,然后按照顺序推荐。每年应组织教代会对校级及中层以上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提供领导部门作提、留、调、免的参考。
4、学校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投资在四万元以上者,校长应事先向支部委员通报情况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支部纪检委员应参与监察,防止和杜绝建设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5、支部正、副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议和校行政办公会议,支部委员每学期至少两次参加学校工作计划和工作落实、检查、总结的行政办公会议。尤其对党内外群众的政治动态、思想情绪、工作建议和批评等应该了解,及时反馈,正确疏导,认真做好干部、党员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6、加强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由一名副书记(或委员)分管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实施,领导学校德育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加强师生政治、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对党员的批评、表彰、惩处以及以上的教职工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经学校行政考核推荐,支部委员会审核后上报。
7、积极慎重地做好在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做好要求入党同志的培训、考察等工作,确定发展对象须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审定,在报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后,按组织发展顺序的规定执行。
8、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如遇有不同意见时,应尊重委员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充分听取意见,认真讨论研究后,如必须决议则按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规定执行。不得个人专断,也不得各行其是。
9、以上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支部书记召集支部委员集体研究措办。